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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齐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齐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新建,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齐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新建清还借款本金181525.3元、利息8252.2元、滞纳金37312.77元,及其他利息、滞纳金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齐新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齐新建所有的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南路半山二街6号1703房的房屋产权份额,上述房屋中被执行人齐新建的份额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另查得被执行人齐新建所有的粤A×××××小型汽车,上述汽车现去向不明,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档案,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齐新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