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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金昌顺与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顺,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21行初18号原告金昌顺,男,1965年出生,汉族。被告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094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覃章明,男,1957年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顺诉被告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用人单位没按期呈报工伤、被告主体应为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昌顺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昌顺负担。审 判 长  刘际忠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