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煌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煌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4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煌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传茂。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煌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650元予以退还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