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韩占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占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占朝,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占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占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占朝于2017年01月15日23时20分许,驾驶冀T×××××号小型客车沿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华大街口时,与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冀TAB3U**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韩占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1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衡水市交警二大队认定,韩占朝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韩占朝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韩占朝赔偿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及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占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占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 遵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