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与赵永峰、杨桂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赵永峰,杨桂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435号原告: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中齐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95415500L。被告:赵永峰。被告:杨桂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天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峰、杨桂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892.3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892.3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