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行赔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萍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赔终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萍,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葛兰桥社区白鹤街70号。法定代表人张麒麟,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林,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萍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5行赔初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5年6月2日一审法院曾受理张萍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其诉讼请求是请求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对张萍承包地面积0.5亩及鱼池、果园、养鸡房恢复原状后,返还张萍。该案经一审法院2015年11月26日(2015)长法行赔初字第00004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张萍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而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对上诉人承包地面积0.5亩及鱼池、果园、养鸡房恢复原状。上诉人于2015年6月2日起诉的诉讼请求包含本案的诉讼请求,且系同一事实和理由,其再行起诉,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睿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