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会容与被告袁俊合伙协议纠纷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容,袁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49号原告:王会容,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相贵、谭其智,四川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古蔺县。原告王会容与被告袁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会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会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诸 琳审 判 员 王 钰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