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瑞峰与付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峰,付少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545号原告李瑞峰,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被告付少永,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内黄县田氏镇孟庄村人,农民,住该村。原告李瑞峰与被告付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少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一万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付少永因饭店资金周转于2013年7月9日向原告李瑞峰一次性借款1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付少永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9日被告付少永因急需用钱从原告李瑞峰处借款10000元。被告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少永借原告李瑞峰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原告催讨后理应及时偿还,久拖不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付少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瑞峰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付少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军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