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20号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法定代表人:赵国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文博,男,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周艳春,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康建小区5号楼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艳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志 远审 判 员 张 聪人民陪审员 佟 呼 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干桑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