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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元基与施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基,施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448号原告:魏元基,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施巍杰,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基与被告施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元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元基负担。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