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元基与施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基,施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448号原告:魏元基,男,199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施巍杰,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基与被告施巍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元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元基负担。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