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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曾红生与梁银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红生,梁银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232号原告:曾红生,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梁银娣,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曾红生诉被告梁银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曾红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红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红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曾红生负担。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诚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