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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常州华东亚飞灯具厂与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东亚飞灯具厂,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第2000号申请人:常州华东亚飞灯具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庙边村。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东路35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华东亚飞灯具厂诉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文登支行、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文登支行、中信银行文登支行的银��存款25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华东亚飞灯具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汽黑豹(威海)汽车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文登支行、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文登支行、中信银行文登支行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新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