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梁敏与李林、张甜甜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敏,李林,张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梁敏,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林,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张甜甜,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林、张甜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甜甜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划拨;余款5,185.00元(含案件受理费75.00元、执行费110.00元),被执行人张甜甜已主动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