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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梁敏与李林、张甜甜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敏,李林,张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梁敏,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林,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张甜甜,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林、张甜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甜甜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予以划拨;余款5,185.00元(含案件受理费75.00元、执行费110.00元),被执行人张甜甜已主动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