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樊占峰与柏在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战峰,柏在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250号原告:樊战峰,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金涛,男,汉族。被告:柏在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战峰诉被告柏在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战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樊战峰承担。审判员 樊长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