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焊接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常熟市焊接机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199号原告: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7487315083,住所地常熟市淼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映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鸿,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焊接机械厂,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142034281Y,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张坝村。投资人:潘建国。原告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焊接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2元,由原告常熟市虹桥铸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