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石桂旺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桂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676号罪犯石桂旺,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桂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另四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辽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8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石桂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桂旺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4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石桂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一贯表现等情况,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桂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