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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帕热某某、艾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热某某,艾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刑初92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帕热某某,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阿克苏市阿温路。因吸毒,于2014年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艾克某某,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于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托克逊县郭。因吸毒,于2014年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帕热某某、艾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英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璋、谢廷兴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兴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帕热某某、艾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帕热某某邀约艾克某某从成都到江油盗窃,预谋通过帕热某某进行扒窃,艾克某某望风及帮助逃离方式作案。当日下午5时许,二人走到中坝镇火炮街天桥下“功夫鸡排”处,帕热某某用手从被害人胡某左衣包内盗走OPPO牌R9S型手机一部。回成都后帕热某某给艾克某某拿了200元钱,当晚帕热某某将手机卖给一行人,获赃款12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2元。2017年1月7日,被告人帕热某某再次邀约艾克某某从成都到江油盗窃,预谋采取以上同样方式作案。当日下午5时许,二人走到在中坝镇纪念碑街“吉盟珠宝店”外人行道外,帕热某某用手从被害人沈某随身挎包内盗出苹果牌7plus型手机一部,沈某发现后从帕热某某手中夺回手机,并与其发生抓扯,紧随其后的艾克某某立即上前推拉被害人沈某,帮助帕热某某逃跑,随即自己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31元。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勘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帕热某某、艾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帕热某某、艾克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帕热某某、艾克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帕热某某邀约艾克某某从成都到江油盗窃,预谋通过帕热某某扒窃,艾克某某望风及帮助逃离的方式作案。当日下午5时许,在中坝镇火炮街天桥下“功夫鸡排”处,帕热某某用手从被害人胡某左衣包内盗走OPPO牌R9S型手机一部。回成都后,艾克某某从帕热某某处分得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2元。2017年1月7日,被告人帕热某某再次邀约艾克某某从成都到江油盗窃,预谋仍采取前述方式作案。当日下午5时许,在中坝镇纪念碑街“吉盟珠宝店”外人行道外,帕热某某用手从被害人沈某随身挎包内盗出苹果牌7plus型手机一部,沈某发现后从帕热某某手中夺回手机,并与其发生抓扯,紧随其后的艾克某某立即上前推拉被害人沈某,帮助帕热某某逃跑,随即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3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对被盗地点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3、调取证据通知书、“吉盟珠宝店”监控视频,证明2017年1月7日,帕热某某、艾克某某在“吉盟珠宝店”外作案的经过;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收据打印件、手机屏幕截图,证明被盗OPPO牌R9S型手机的购买情况;5、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手机照片,证明被盗苹果牌7plus型手机的基本情况;6、鉴定聘请书、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字[2017]009号及01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盗OPPO牌R9S型手机、苹果牌7plus型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612元、5831元;7、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二被告人分别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被害人沈某辨认出帕热某某就是偷手机的女子,艾克某某就是与其纠缠的新疆籍男子;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24日17时许,其与同学胡某从金轮干道天桥处的“三福饰品店”出来,当时胡某说她要去外婆家吃饭,拿出她的手机看了下时间,又把手机放进了上衣左侧的包里,后两人过马路往火炮街那边走,经过“功夫鸡排”时,胡某突然说她手机不见了,让其用自己的手机给她的手机打电话,第一个电话打通后被挂掉了,后来再打手机就关机了,两人就打电话报了警,胡某被盗的手机是一部玫瑰金OPPO牌R9S型手机;9、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24时17时10分许,其与朋友徐某某从天桥对面的“三福饰品店”出来后,拿出手机看了下时间,又将自己的玫瑰金OPPO牌R9S型手机放进了左边衣服口袋里,后两人穿过马路,走到天桥对面的“乐奇屋”楼下“功夫鸡排”时,其摸包发现手机不见了,用朋友徐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提示已关机,其知道手机被盗就打电话报了警;10、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7日17时40分许,其在纪念碑门口打完电话后,就将手机放入挎包内,走了几步其发现挎包动了一下,转身就看见一女子左手拿了一部手机,其本能反应这部手机就是自己的手机,立马将手机抢回,并抓扯住这个女子,准备用挎包去打她,这时一个新疆籍男子就冲过来说“哪个拿你手机了”,女子趁机就跑了,其拉住新疆籍男子不让他走,新疆籍男子推了下自己说“哪个拿你东西了”,然后抬起手肘做出要打自己的样子,纠缠一两分钟后,其就打了110,新疆籍男子见自己报警就往“宏泰酒店”方向跑了;11、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视频,证明其共同作案的经过;1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劣迹;13、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帕热某某、艾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帕热某某、艾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帕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艾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帕热某某、艾克某某向被害人胡某退赔人民币二千六百一十二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英人民陪审员 魏 璋人民陪审员 谢廷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占宗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