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92行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唐忠成、律素霞与沈阳市辽中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成,律素霞,沈阳市辽中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付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144号原告唐忠成,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律素霞(原告唐忠成的妻子),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原告律素霞,女,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辽中区东环街。第三人付殿军,男,40岁,农民,现住址辽中县。原告唐忠成、律素霞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忠成、律素霞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忠成、律素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成、律素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守英代理审判员  张大为代理审判员  葛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