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文琼禹申请执行代普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琼禹,代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文琼禹,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执行人代普春,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在执行文琼禹申请执行代普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8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执行标的为83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3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