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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德阳天管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和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天管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天和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648号申请人:德阳天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兴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琳,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天和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陈清。德阳天管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和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阳天管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和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一张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天管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和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德阳天管销售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