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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升富与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升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北门路46号。法定代表人:梅玉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君,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升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斌,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升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117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阳新县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娄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