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存良与薛积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良,薛积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王存良,村民。被执行人薛积善。本院在执行王存良申请执行薛积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薛积善同意一次性给付王存良110000元整,剩余部分王存良表示放弃;双方当事人当场给付钱款,以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再对该案进行追究。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92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