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执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孙加年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婷,王海明,孙加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执复21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任婷,女,汉族,1978年12月21日生,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王海明,男,汉族,1960年9月18日生,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孙加年,男,汉族,1973年2月7日生,居民,住涟水县。复议申请人任婷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涟水法院)(2017)苏0826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任婷对案涉房屋主张产权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涟水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826执异7号执行裁定,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邱志敏审判员 徐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