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湖北茂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茂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25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梅某。被执行人湖北茂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1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质监罚字(2016)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谷)质监罚字(2016)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锅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逾期未改正,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电梯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对锅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锅炉、电梯,处5000元罚款;2.对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责令停止使用该台电梯,处10000元的罚款;3.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处30000元的罚款;4.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罚款45000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谷)质监罚字(2016)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谷)质监罚字(2016)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谭明志陪审员 熊汉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