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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与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王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102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676920771M。负责人刘国华,任公司总经理。地址:巴彦淖尔临河区。委托代理人XX光,系公司职员。被告王飞,男,汉族,出生日期1987年6月27日,务工,住五原县。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诉被告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李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XX光、被告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2月7日,被告王飞无证驾驶蒙LJ09**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五原县新华北路第五小学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乔志平驾驶的蒙LF57**车相檫刮后,蒙LJ09**号轿车继续向东行驶过程中,又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陈小龙受伤,肇事后,王飞驾驶蒙LJ09**号轿车逃逸,经巴彦淖尔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五原大队认定,王飞无证驾驶且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时被告驾驶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有交强险,且案发时在保险期间内。案发后,案外人陈小龙起诉原告及被告要求索赔,业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2016)内0821民初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原告在保险限额内垫付理赔款12万元。且根据银行网上回单显示,2016年9月18日原告已向五原县人民法院打款121290元进行理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章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车辆的,保险人依照限额对受害人垫付的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条款的约定及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向驾驶人追偿。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的12万元。被告王飞辩称,肇事后我已经给付5万元,我认为一次性解决了此事。保险公司给付12万元没经过我同意就垫付了,所以我不同给付12万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可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交强险免赔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了垫付从义务,同时取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垫付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没钱,其不知垫付的事实,因此拒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章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王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