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文田与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贺文田,曾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右炮台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金,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孝权,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文田,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曾林,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文田、原审被告曾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就涉案交通事故,睢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股于2015年5月7日出具证明,证明事故当日贺文田由南向北走到道路中间时被车撞倒,致贺文田受伤,车辆逃逸,发生一起肇事逃逸事故。从1999年6月16日及2015年3月30日睢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贺文田交通事故一案的调查情况汇报可知,公安机关对该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已立案侦查,目前尚没有明确结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庆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