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连锻与章慧健、胡亚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锻,章慧健,胡亚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369号原告:黄连锻,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慧健,女,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胡亚明,男,195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连锻与被告章慧健、胡亚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黄连锻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连锻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连锻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连锻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