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孙吉兵与莱阳市毅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兵,莱阳市毅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031号原告:孙吉兵,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光、王培富,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市毅达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兵诉被告莱阳市毅达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怡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