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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严金明申请执行邓会兰、吕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明,邓会兰,吕开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严金明,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邓会兰,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吕开发,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邓会兰、吕开发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