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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563号原告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油田。法定代表人:于斐,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油田。原告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南阳市油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南阳德欣瑞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新兴审 判 员  唐念存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