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刚与被执行人刘紫云、谭��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刚,刘紫云,谭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吕刚,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被执行人:刘紫云,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谭娟,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紫云、谭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紫云、谭娟向吕刚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9617���,尚欠债务6038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吕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吕刚申请执行刘紫云、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