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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申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虞天越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180号虞天越:你因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善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清山法刑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粤18刑申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连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A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隐瞒交通事故重要证据,利用社会闲散人员作假证,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为真正肇事者邓雄辉推卸责任;被害人甘乾坤是被粤R/×××××号小轿车压死,该车及支配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再审本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法院先后对你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善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分别作出刑事判决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你均不服,分别就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对刑事判决的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已于2017年4月14日以(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28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你的申诉。鉴于本案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实体处理必须以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因此,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