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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南召县皇后乡北召店村民委员会与景文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皇后乡北召店村民委员会,景文付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2306号原告:南召县皇后乡北召店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国峰,任村主任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田,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文付,男,生于1953年6月20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岩,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原告南召县皇后乡北召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景文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召县皇后乡北召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成审 判 员  盛吉江人民陪审员  王青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谷宛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