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2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田天客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雪芬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田天客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田天客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55476202-3。被执行人金雪芬,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田天客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雪芬典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雪芬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鹤东小区13幢601室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29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