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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凯,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人。本院执行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赵凯酒后危险驾驶罪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吴林鹏审批员刘增辉审判员  冯长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