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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特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合肥市谱凡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谱凡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特104号申请人:合肥市谱凡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465号金鸟花园13幢10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23274K。法定代表人:尹冬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远洋,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海红,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万达广场2号写字楼1806-1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8627231。负责人:沈宁,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移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合肥市谱凡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远誉广告(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申请人合肥市谱凡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谱凡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其提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谱凡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合肥市谱凡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