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毕华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华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6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华成(曾用名毕小剑),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华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被害人申请伤残及后续治疗费鉴定。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7日18时许,被害人白某某在高某某的陪同下前往华池县东关街“姐妹”刀削面馆找被告人毕华成,因索要欠款二人发生口角,高某某将二人劝解开,双方到刀削面馆外面争执,期间白某某与毕华成发生撕打,被高某某拉开,随后毕华成跑到“姐妹”刀削面馆后厨拿了一把菜刀,向白某某背部连砍两刀,白某某将毕华成推开,毕华成又上前准备砍白某某,白某某用左胳膊一挡,毕华成砍到白某某胳膊处,高某某将毕华成手中菜刀夺下,毕华成趁乱逃离现场。经鉴定白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被告人辩称,其当时由于不理智造成这个结果,现在十分后悔,案发后就积极给被害人治疗,并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18时许,被害人白某某在高某某陪同下前往华池县东关街“姐妹”刀削面馆找到被告人毕华成,因索要欠款二人发生口角,高某某将二人劝解开,双方到刀削面馆外面又发生争执,期间白某某与毕华成发生撕打,被高某某拉开,随后毕华成跑到“姐妹”刀削面馆后厨拿了一把菜刀,向白某某背部连砍两刀,白某某将毕华成推开,毕华成又上前准备砍白某某,白某某用左胳膊一挡,毕华成砍到白某某胳膊处,高某某将毕华成手中菜刀夺下,毕华成趁乱逃离现场。白某某在华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诊断为:1.多处锐器切割伤;2.左侧尺骨开放性骨折(孟氏骨折)伸直型;3.左前臂异物存留。花去医疗费19786元。被告人先期支付医疗费用38000元。庆阳市公安局出具(庆)公(华)鉴(伤检)字[2016]1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白某某损伤系轻伤二级。经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某受伤伤残属十级;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6270元;护理期限60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毕华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白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6000元(含已付38000元),现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及现场状况;2.证人高某某、牛某某、齐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矛盾的具体经过;3.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实被打以及被打后到华池县人民医院治疗的详细经过;4.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华)鉴(伤检)字[2016]101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白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5.华池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医疗条据,证实被害人受伤后治疗的具体过程及花费;6.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及收、领条,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执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7.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发生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华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且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华池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调查评估,被告人毕华成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华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治虎审 判 员 任小惠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杰附页(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