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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仕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仕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0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仕清,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邹城市。2012年8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仕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浙012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仕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判令被告人蒋仕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发还被害人施某人民币2200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元,发还被害人余某人民币1100元,发还被害人章某人民币1200元。原审被告人蒋仕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仕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蒋仕清盗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蒋仕清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仕清撤回上诉。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世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