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与赵俊卫劳动争议2017民终29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赵俊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秋权,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飞,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卫,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兴华玻璃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琳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