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申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柴玉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柴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5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柴玉英,女,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再审申请人柴玉英因诉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行终10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柴玉英申请再审称,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对申请人等四位村民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真实,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六个月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身体和精神损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申请人柴玉英不服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作出的张西公(大)行罚决字[2016]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张家口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7月14日,张家口市公安局作出张公复决字[2016]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张西公(大)行罚决字[2016]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7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该决定书明确告知柴玉英,可以在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柴玉英至2016年9月2日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柴玉英主张提起行政诉讼在六个月内,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柴玉英的起诉不能适用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对柴玉英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柴玉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柴玉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