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与郭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郭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10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负责人:刘彦巍,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振球,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郭秋玲,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阿城支行)与被告郭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阿城支行委托代理人陈振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秋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储蓄银行阿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郭秋玲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利息13,137.83元,并给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止。事实和理由:郭秋玲于2014年3月6日在邮政储蓄银行阿城支行贷款3.2万元,期限14个月,年利率为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2015年5月6日还清全部款项。截止至2017年1月17日,郭秋玲仍欠本金3.3万元,利息13,137.83元。郭秋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郭秋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邮政储蓄银行阿城支行举示的证据予以采信。郭秋玲未提交证据。2014年3月6日,郭秋玲与邮政储蓄银行阿城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为,借款金额为3.3万元,年利率13.5%,贷款用途包地,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郭秋玲于当日取得3.3万元借款,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6日。截止至2017年1月17日,郭秋玲欠借款本金3.3万元,利息13,137.83元。本院认为,邮政储蓄银行阿城支行与郭秋玲之间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白国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邮政储蓄银行阿城支行关于要求郭秋玲还本付息的主张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郭秋玲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借款本金3.3万元、利息13,137.83元,利息并按年利率17.55%从2017年1月18日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元由郭秋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