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石兆金和朵巨才;梁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兆金,朵巨才,梁花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396号原告石兆金。被告朵巨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庾春雷,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花花。原告石兆金与被告朵巨才、梁花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石兆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兆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兆金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石兆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