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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姜城与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城,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姜城,男,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姜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吉林市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姜城劳务报酬173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