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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爕梅、刘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爕梅,刘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726号申请执行人张爕梅,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奇斌,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张爕梅与被执行人刘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刘奇斌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爕梅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奇斌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品余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奇斌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奇斌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张爕梅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奇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xxxx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林毅坚执行员  张裕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