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3388吴江市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冬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余冬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388号原告吴江市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镇菀坪菀缝西弄。法定代表人刘会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芳,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冬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江市聚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