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玉华与吴桂军、宗学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华,宗学乙,吴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1539号申请执行人:吴玉华,女。委托代理人:宫成令,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宗学乙,男。被执行人:吴桂军,男。申请执行人吴玉华与被执行人吴桂军、宗学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庄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1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届时未按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