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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任小星、龚慰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任小星,龚慰林,谭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307号��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小星,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龚慰林,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谭丹丹,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小星、龚慰林、谭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鄂019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日,权利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同年3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任小星、龚慰林、谭丹丹银行账户,同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任小星、龚慰林、谭丹丹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小星、龚慰林、谭丹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5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任小星、龚慰林、谭丹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任小星、龚慰林、谭丹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2016)鄂019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