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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2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浩与刘华良、陆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刘华良,陆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刘华良。被执行人陆美红。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刘华良、陆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刘华良、陆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浩借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70元,由两被告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09467及逾期付款利息(含本案执行费29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华良、陆美红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刘华良、陆美红名下有位于苏州市某处房地产(其他共有人为尹金元、尹吉),本案在诉讼中进行了查封,现该房产由本院其他案件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除以上财产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银行存款、房地产、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刘华良、陆美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表示确认且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苏0505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住房公积金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力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