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郁炎、张春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郁炎,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4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张謇大道889号。法定代表人王平,主任。被执行人郁炎,男,1980年1月17日生,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张春燕,女,1983年1月4日生,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6】海卫计征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郁炎、张春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51888元,逾期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6】海卫计征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对被执行人郁炎、张春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51888元及滞纳金1518.88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奚晓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