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靳改花、陈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改花,陈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49号原告:靳改花,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伟,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阳高县龙泉镇教师,现住阳高县龙泉镇大南街东庙巷*号。被告:陈许,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靳改花与被告陈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靳改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许归还靳改花借款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陈许向靳改花借款10000元,当时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经靳改花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陈许辩称,陈许向靳改花借款8400元,现还欠靳改花44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许自愿在2017年5月10日前给付靳改花欠款44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靳改花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建英审 判 员 常 华人民陪审员 赵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尉雁明 微信公众号“”